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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学生参加校外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4-04-24

(一)获国家级一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2000元;获国家级二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500元;获国家级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。

(二)获省级一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;获省级二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800元;获省级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500元;

(三)获市、厅级一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500元;获市、厅级二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300元;获市、厅级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200元;

二、获奖等级认定

(一)国家级奖应是由国务院或国家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奖项,奖状和证书应加盖国务院或国家两个部委以上的公章。由国务院或国家两个部委以上的直属行政单位颁发的奖项,认定为相当于省级。

(二)省级奖应是由省政府或两个厅、局、委以上联合颁发的奖项,奖状或证书应加盖省政府或两个厅、局、委以上的公章。由省政府或两个厅、局、委以上的直属行政单位颁发的奖项,认定为相当于市级;由省政府或两个厅、局、委以上的直属行政单位或直属学会颁发的奖项,认定为相当于市级。

(三)市级奖应是由市政府或市属两个厅、局、委以上联合颁发的奖项,奖状或证书应加盖市政府或市属两个厅、局、委以上的公章。

三、奖励范围和时间

(一)学生科研成果在校外获奖后的奖励实施集中在每年的4月和11月进行,上报日期分别是每年的4月1日至10日和11月1日至10日;

(二)每年4月奖励的作品应是前一年10月至当年3月第一次获奖的作品;每年10月奖励的作品应是当年4月至当年9月第一次获奖的作品;

(三)对于学校已经实施过的奖励或立项资助的作品不在本奖励范围。

四、说明

(一)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,统一将学生获奖作品报学生处;

(二)上报学生作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要求,对于弄虚作假和多次重复上报的,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;

(三)虽在校外获奖,但学校认定有抄袭嫌疑的,不实施奖励;

(四)本办法于2004年4月起实施;

(五)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生处。